妇女研究论丛

将性别视角纳入新征程 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党的十九大报告基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和新要求,遵循生产力发展的基本规律,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1]。面对这一变化,党和国家发展战略都会依此进行调整和部署。那么,妇女群体面临的发展不充分和不平衡的主要表现是什么?新时代中国妇女全面发展道路在这一总体布局中应当怎样走?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怎样坚持党的奋斗目标和妇女利益实现的一致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理论与实践在这一历史变革中面临着什么样的挑战和新任务?这些都是妇女研究在新时代要关注的新课题和新任务。

首先,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妇女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充分是整体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具体表现。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并没有改变我们对我国社会主义所处历史阶段的判断,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也就是说,目前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状态并没有根本改变。这种不平衡不充分不仅表现在地域、城乡、行业、阶层等方面,也反映在性别之间,即两性之间发展不平衡,妇女发展不充分。例如,一方面,我们有充分的数据说明女性受教育水平在大幅提高,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女性就业难正成为阻碍女性全面发展的一个门槛;一方面,我们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衡问题仍十分严峻。还有参政领域、高科技等领域中,高技术人才队伍中,也都存在显著的性别差异。这些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现象,自然会成为影响女性日益增长的追求美好生活的制约因素。我们常说,妇女问题不是“妇女的”问题,作为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它有着十分复杂的社会背景和原因,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就是其中一个主要因素。

其次,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妇女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又必然会制约国家整体发展水平,加重这种不平衡和不充分。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全球妇女峰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妇女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没有妇女,就没有人类,就没有社会。”“追求男女平等的事业是伟大的。纵观历史,没有妇女解放和进步,就没有人类解放和进步。”[2]十九大报告中也明确提出,“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1]而要全体人民共建共享改革开放和发展的成果,就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1],因此,当前妇女研究的主要课题就是要围绕解决妇女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两性发展不平衡、女性发展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开展,在把性别意识纳入总体布局的同时,更要关注妇女的特殊利益,充分认识要抓社会主要矛盾,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就要推动妇女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就必须将性别视角纳入总体布局,切实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共享改革开放和发展的成果。具体来说:

新时代的妇女研究,一是要积极参与立法决策的各个环节,在国家发展的新方略中关注妇女问题。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面对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妇女发展的目标、任务、路径也都面临着新的挑战。作为妇女研究的队伍来说,首当其冲的任务就是要使妇女问题“合法化”,只有合法化的社会问题,才能在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中得以关注和解决。妇女研究只有在调查研究中才能发现问题,才能发现妇女群众真正关心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在实践的基础上提出有的放矢的解决方案,从而推动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法规政策体系建设。如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就是一个从“社会事实”出发,不断被认知和定义,不断使这一事实“问题化”和“合法化”,立足中国国情,最终促成了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

二是在高度关注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同时,妇女研究必须关注妇女群众的特殊利益。改革开放近40年来,妇女群体发生了很大变化,妇女群体的多质性、多层性以及不同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带来了妇女群体对美好生活的不同体验和描绘,在她们追求美好生活的道路上也遇到了不同的困难和障碍。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1]的民生福祉目标,令人兴奋。对青年女性来说,幼有所育,不仅是她们“所急”,更是她们期盼的美好生活的需要。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一经颁布,之所以引起广泛热议和关注,是因为不同于独生子女政策,夫妻双方对“生育二胎”有了充分的自主权。但对于很多职业女性来说,这一政策不仅与她们和她们的家庭息息相关,更与她们的职业发展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这个“自主权”的存在,由于配套措施的缺乏,并没有给她们更多的自由发展空间。我们应该关注的问题其实并非她们选择“生”或“不生”,而是要追究她们为什么会这样选择。要充分认识生育的社会价值,生育和抚育不只是女人的事,它是人口的再生产,是家庭的责任,更是社会的责任。为此,妇女研究者应该促使在国家层面建立健全相关的社会支持系统,对新政实施效果与影响的预见应该也必须考虑女性的现状和全面发展的需求,如强调和平衡父母双方的育儿责任,制定促进工作与家庭平衡的社会福利政策,用政策倡导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对女性实行有针对性的生育保护政策;对招用女职工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和政策倾斜;通过早教、幼教机构的公益化和社会化提供更充裕的婴幼儿集中看护和教育服务等手段,协助女性平衡家庭与事业间的关系,保障其职业发展等。要运用基于性别平等的家庭政策来调整国家、市场和家庭三个层面的关系,最大限度满足妇女对美好生活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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