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研究论丛

时代与超越女性学者研究妇女的内在驱力评畅引

 

女性作者的妇女研究以及对妇女解放的思考有什么意义?女性研究者是怎样思考妇女发展问题的?这是畅引婷教授新近出版的《社会性别秩序的重建:当代中国妇女发展路径的探索与实践》(人民出版社2018年)一书要着力说明的大问题。对此,我也有点想法。

说到妇女解放与发展,首先要明确所指。

一般认为,一个社会,由于社会制度、法律、习俗、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原因,某些人享有更多的权利,这就可能造成两种结果:一方面从总体上看,男性成员享有比女性成员更多的权利;可是另一方面具体地看,某些女性成员会比绝大多数甚至全体男性成员享有更多的权利,例如,社会阶层较高、生活条件较为优越的女性成员就会比下层男性成员实际上享有更多的权利,而握有实权的女性领袖,如女王、皇太后、女总统、女总理、女老板等,就会比绝大多数男性成员享有更多的权利。可见我们通常所说的妇女解放更多的是指前一种情况,即总体意义上的妇女争取平等权利的活动。至于后一种情况,大家总认为是例外,是男权社会的副产品,性质上仍然是男权统治。不过,我发现,畅引婷这本书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她说,不是所有的时候所有的女人都处于不利的地位,她提出“也要警惕‘大女子主义’对男性的压迫”,也“要关注‘女男不平等’(女高男低)”,她相信,“在一个民主文明的社会里,任何一个性别压迫另外一个性别都是不公平或不公正的。”[1]32这种见识实在令人佩服!

现在流行这样一种说法:每个人的自由是一切人自由的前提(1)马克思、恩格斯曾在《共产党宣言》中说过这样的话:“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人民出版社 1964 年版,第 46 页)。生活在女人没有自由的人群中,男人会不会有真正的自由呢?那就要看一看什么是自由。从理论上说,自由离不开权利平等,即人人拥有不受他人侵犯的平等权利,自由的本质是保持自己的平等权利不受他人侵犯;反过来说,一个人的自由必须以不侵犯他人的平等权利为限度。一个社会,如果允许有人不尊重甚至侵犯他人的平等权利,那这个社会就是不自由的。生活在这样一个社会,谁敢保证自己就一定是自由的呢?或许你今天是自由的,可是明天就可能侵犯了他人的自由,后天又可能被他人无端地剥夺了自由。对于所有社会成员来说,只要允许破坏平等权利的现象存在,那么不论男性女性,就都没有自由的保障,也就是说,终究都是不自由的。这就启发我们,所谓妇女解放,从根本上说,应该与全社会的解放是一致的,应该是所有人解放的一部分。我们常说,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2)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1888 年英文版序言中指出:“被剥削被压迫的阶级(无产阶级),如果不同时使整个社会一劳永逸地摆脱任何剥削、压迫以及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就不能使自己从进行剥削和统治的那个阶级(资产阶级)的控制下解放出来。”(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人民出版社 1964 年版,第 6 页)这个道理同样适用于妇女解放问题。不论男性同胞还是女性同胞,都要从解放全人类和自我解放的意义上来理解、尊重、支持妇女解放,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消除歧视女性、虐待女性、残害女性的种种不良社会现象;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消除任何蔑视、践踏、侵犯人的平等权利的种种社会不良现象。

今天的世界,在法律的意义上,男女平等好像已经实现,妇女解放好像也已经实现,可是为什么还要提妇女解放的问题呢?就是因为女性的自由,女性的平等权利,在实际生活中并没有得到完全的尊重,或者时时受到破坏和威胁。现如今,光天化日之下,一般不会有人胆敢在法律和国家制度上做歧视性的规定,但在其他的规范性条文中会不会仍有残留呢?在法律和制度的具体实行中会不会难以甚至不能兑现呢?在非公共领域会不会仍有严重的表现呢?这大概是女性研究要关注的问题。

当然,还有一个问题更是基础性的大问题,那就是妇女在制度上享有平等权利与在事实上的差异性存在之间的紧张关系。这或许是女性研究中最为复杂、最为隐秘,因而需要更加关注的大问题。怎么解决这样的问题呢?法律和制度规定上如何体现女性的差异性存在?如何更精准、更有效地反映、尊重、保护女性从而保障所有人的平等权利?这恐怕仍然是女性研究要为社会做出贡献的关键的创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