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研究论丛

离婚诉讼中妇女合法权益保障面临的现实问题及

 

当前,在我国的社会中离婚率居高不下,已经成为我们国家居民生活中一个显著的问题,这一趋势已经连续12年都处于增长状态,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上都处于一个弱势的群体,如何保障他们的权益,成为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针对该问题,本文深入剖析离婚诉讼案件中妇女权益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保障措施,以期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1 离婚诉讼案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国社会中离婚诉讼的案件,其种数量在不断的上升,据调查显示,我国社会民事案件数量提高的同时,离婚案件数量不断上升。近三年来,某法院办理的民事案件中离婚诉讼案件分别占比18%、24%、26%,呈现出不断上涨的趋势。所以从整体来看,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的百分比在不断的上升,究其原因是由于离婚自由程度提高、居民婚姻家庭观念改变、破坏家庭行为诸多因素综合造成的。

目前在离婚案件中,女性提出的离婚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在众多被调查的案件中,女性提出的离婚要求多于男性,造成这一情况的原因有多种因素。首先就是我国法律中曾经明确的表示过,妇女婚姻自由、离婚也自由,还有就是女性的地位在逐渐的提高,思想也得到了解放,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和社会中的地位在日益提高,再加上女性的经济收入和人格上都日渐独立,面对丈夫对自己的背叛和家暴,很少选择忍辱负重和委曲求全,这些都是目前我国离婚诉讼案件中的基本内容。

2 离婚诉讼中妇女权益保障不足的原因

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妇女权益保障不足突出表现是法律建设相对滞后。在妇女的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方面,我国立法存在着相对滞后的问题,主要包括:家务劳动补偿的制度适用范围狭窄,仅限于采取分别财产制的夫妻离婚诉讼案件,而在离婚诉讼实践中,能够适用该制度的占比较少,大部分的离婚诉讼案件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导致该法规存在适用性不高的问题。在目前现行的法律规定下,我国家庭妇女承担了大部分的家务劳动,而在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妇女应获得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加之妇女离婚经济救助中困难标准缺乏实践操作性,妇女在离婚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显失公平。

我国目前采用的法律是绝对困难的标准,只有当依靠个人的财产和离婚时所得到的财产,无法维持符合当地生活基本水平的现象,才能够接受经济救助。但是,这种情况下存在显著的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离婚损害赔偿中取证非常困难。目前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况,如,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虐待等问题面临着举证困难的窘境,造成妇女合法权益无法达到有效保障。

3 离婚诉讼中妇女合法权益问题的解决对策

3.1 设立别居制度,缓和家庭矛盾,预防家庭暴力

分居或者是分床、分食的制度,是国外亲属法中一项制度,也就是解除夫妻同居的义务,但仍保持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律。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中就已经作为解除时效婚姻的制度,给予了确认、而在台湾地区《民法典》中,并没有师门的设立别居的制度,而在相关法律内容中规定,夫妻双方有着同居的义务,但是如果拥有不能同居的正当理由,则不在这一范围之内。在我国的婚姻法中,男女某一方提出离婚的,可以由相关部门进行调节,或者是直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案件时,需要给以适当的调节,如,已经确定夫妻双方情感破裂,调解无效,需要准予离婚。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也应该同意离婚,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情感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有其他导致夫妻情感破裂的情形。

3.2 实行财产实名制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活动需要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同时,我国古人的思想就已经提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所以在婚姻诉讼过程中,财产实名制制度,也需要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实施,这样能够保障妇女的权益。因为我国在实行实名制制度过程中,与对于家庭财产中存款、房产、车辆等高价值的物品,需要用个人的身份证登记,这样才能够符合社会,建立诚实信用的社会秩序,也能够在离婚诉讼中,保障妇女的权益。妇女有可能在经济世界上处于不利的地位,他们对于男人经济上的依赖也有可能会导致,被迫增加。长期以来,我国都是男主外女主内的夫妻分工模式,女方一般情况下都把自己的精力和时间投入到家庭之中,而财产实名制有利于保证妇女劳动的付出得到回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财产应该是双方的共同财产,不论哪一方的名义存入银行,都应该归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双方有着平等的处理权,如果离婚双方应该平分相应的财产。同时,在离婚诉讼中,如夫妻一方隐瞒财产,或者用假名以及他人的名义存款,是配偶无法得到财产,也需要给予一定的处理。